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3民初13513号
原告:张丹丹,女,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邹平县。
被告:沈阳合创商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1-6轴线。
法定代表人:李威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系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丹丹与被告沈阳合创商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元,由原告张丹丹负担。
审 判 长 雍 力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