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6执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亚军,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杨敬狼,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王兰,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杨金明,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李士侠,女,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亚军与被执行人杨敬狼、王兰、杨金明、李士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58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76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敬狼、王兰、杨金明、李士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杨敬狼名下的坐落在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新庄村建新路南侧有房产(不动产权证号990XXXXX、990XXXXX),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皖1226执596号执行裁定,查封上述房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杨敬狼、王兰、杨金明、李士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申请执行人杨亚军涉嫌非法吸收民众存款等刑事犯罪,已被刑事拘留,本案债权是否涉案,尚无法确定,故本案查封的房屋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226执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保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