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8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寇学坤,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晋海红,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学坤与被执行人晋海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晋海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晋海红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限制高消费;3、于2018年6月19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12月6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晋海红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4、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汲留杰
审判员 叶杨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