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02民初3245号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龙城国际**楼****。
负责人:章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梅,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锋,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陈蕾宇,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袁娟,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陈蕾宇、袁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子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