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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4769号

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新生村民委员会、洛阳天创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新生村民委员会;洛阳天创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周伟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民终4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新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跃进,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天创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利,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周伟国。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新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生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天创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钢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伟国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生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程序违法。1、天创钢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是刘跃进,不是周伟国,刘跃进至今主持天创公司的正常业务,一审法院认为刘跃进不能作为天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存在程序错误。2、工商登记依法具有对社会的公示性。我国《公司法》、《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均对公司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作出相应规定。一审法院依据所谓的查明事实2015年6月2日股东会选举周伟国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而否认工商登记是以司法权干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认为:“根据周伟国手机显示短信发送成功的提示,本院对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新生村民委员会未收到通知的辩解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如此认定又一次以其司法审判权取代国家法律的威严!按名词通俗理解,通知是告诉人知道,即为通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至九十二条的规定,均采用受送达人签字确认,而电子邮件的前提条件是经受送人同意。周伟国的手机显示短信发送成功在一审中不能体现,只显示发送,成功与否并不显示。该短信被发送人是否收到周伟国手机并不显示,事实是占有天创钢材公司44.9438%股份的法人股东新生村委会也根本没有收到通知股东开会短信。综上,请求上级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天创钢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周伟国系答辩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人事任免,周伟国系答辩人股东会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决议产生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工商登记仅仅是公司对外的告知行为,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公司对其管理机构人员任免的决策效力,且答辩人申请变更工商登记正在进行中。一审认定周伟国系天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2017年12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其合法有效。2017年10月10日,股东赵玛丽、李喜梅、赵少利、高彩霞、周伟国对公司分红事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该五名股东所持表决权共计26.557%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规定。2017年12月6日,董事长周伟国将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通过发放会议通知以及发送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包括新生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跃进。于2017年12月21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到会股东所持股份共计51.13287%,该时间符合章程规定的提前十五天通知股东和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综上,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周伟国述称:2017年12月21日召开的股东会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章程要求,要求驳回上诉。新生村委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17年12月21日洛阳天创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创钢材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刘跃进,2015年6月2日,天创钢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决定周伟国为新一届董事会董事长及公司法人。根据会议记录,到会人员包括:周伟国、董现卿、刘宏斌、高彩霞、焦莲花、梁露露、李喜梅、赵玛利、赵少利、周国华、刘书华、侯新辉,上述股东共计持股51.1328%,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2017年10月10日,股东赵玛丽、李喜梅、赵少利、高彩霞、周伟国对公司利润分红事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该五名股东所持表决权共计26.55%,代表公司四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2017年12月6日,周伟国将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通过发放会议通知以及发送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全体股东。2017年12月21日,天创钢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到会股东分别为周伟国、董现卿、刘宏斌、高彩霞、焦莲花、梁露露、李喜梅、赵玛利、赵少利、周国华、刘书华、侯新辉等,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共计为51.1328%,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根据公司法规定及该公司章程,周伟国提前十五天将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通过发放通知以及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虽新生村委会辩称未接到通知,但根据周伟国手机显示短信发送成功的提示,对新生村委会未收到通知的辩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新生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新生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查明:已生效的本院(2017)豫03民终665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洛阳天创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周伟国当选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在洛阳天创公司该股东会决议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前,周伟国代表洛阳天创公司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已生效判决,认定本案由周伟国作为天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一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本案周伟国提前十五天将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通过发放通知以及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周伟国采用的通知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天创公司提供周伟国通过短信发送会议通知的信息截屏,其手机显示短信发送成功,证明周伟国作为董事长召集会议已尽到通知义务,新生村委会辩称其未收到会议通知,未作出合理情况说明或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新生村委会要求撤销2017年12月21日天创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诉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新生村委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新生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