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4777号
原告:王某1。
被告:王某2,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被告:王某3,住平凉市。
第三人:朱某。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王某3、第三人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2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无法向其送达,致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韩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