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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5561号

万某与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某;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5561号

原告:万某,住平凉市。

被告:段某,住平凉市。

原告万某诉被告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万某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韩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