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5561号
原告:万某,住平凉市。
被告:段某,住平凉市。
原告万某诉被告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万某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韩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