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25民初3863号
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外街****。
法定代表人:周群,总经理。
被告:邹华钦,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华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春 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佩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