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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23执2177号之四

强良和、张金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强良和;张金田;徐志春;徐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223执21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强良和,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张金田,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徐志春,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徐志山,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强良和、张金田与徐志春、徐志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志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志山在中国银行芜湖芜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0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旭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