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223执21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强良和,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张金田,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徐志春,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徐志山,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强良和、张金田与徐志春、徐志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志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志山在中国银行芜湖芜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0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旭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