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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222执131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申请陈艳、孙凤义、王志国、李亚芝、霍伟英、都新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陈艳;孙凤义;王志国;李亚芝;霍伟英;都新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222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单明学,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强,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陈艳,女性,汉族,1960年10月8日出生,住兰西县榆林镇。

被执行人:孙凤义,男性,汉族,1958年1月9日出生,住兰西县榆林镇。

被执行人:王志国,男性,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兰西县榆林镇。

被执行人:李亚芝,女性,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兰西县榆林镇。

被执行人:霍伟英,女性,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兰西县榆林镇。

被执行人:都新江,男性,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兰西县榆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艳、孙凤义、王志国、李亚芝、霍伟英、都新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黑1222执1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延松

审判员  肖茂武

审判员  王洪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铭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