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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11136号

杨君露与王德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杨君露;王德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302民初11136号

原告:杨君露,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王德学,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杨君露诉被告王德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杨君露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露撤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杨君露负担。

审判员 谷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