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302民初11136号
原告:杨君露,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王德学,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杨君露诉被告王德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杨君露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露撤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杨君露负担。
审判员 谷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