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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21执2034号

黄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黄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121执2034号移送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黄建伟,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移送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赣012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黄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建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建伟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建伟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建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移送执行人移送金额2000元,截至2018年12月12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