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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226财保279号

江桂珍与安维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江桂珍;安维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26财保279号

申请人:江桂珍,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

申请人:安维芹,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江桂珍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维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账号为62×××61账户中的存款17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江桂珍以现金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桂珍因与被申请人安维芹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维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账号为62×××61账户中的存款175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申请人江桂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庆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华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