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5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斌、林剑龙,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雅瑜,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申请执行人张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许雅瑜支付借款本金26770.68元及利息、律师费8000元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2018年8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1001的安溪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18年9月21日扣划该账户存款25000元,收取诉讼费341元、执行费302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24357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号为18×××12和kgk×××@sina.com的支付宝账户的余额,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委托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号为183××××1527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和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余额,尚未反馈。2018年12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号56×××57的财付通账户余额0元;账号[email protected]的财付通账户余为0元;账号[email protected]的财付通账户余额0元;账号[email protected]的财付通账户余额1.98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24357元。 6、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雅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美玲
审 判 员 柯祖锋
审 判 员 吴彩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谢丽明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