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6民初21128号
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重庆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93288Q。
法定代表人:张映龙,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欢欢,重庆市沙坪坝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康居西城管理处工作人员。
被告:王金兰,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利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