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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2执1677号

王毛、王保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毛;王保群;王翠玲;王翠萍;王长庆;王亚伟;王苏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王毛,男,汉族,1949年12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王保群,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王翠玲,女,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王翠萍,女,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王长庆,男,汉族,1956年12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王亚伟,男,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王苏亚,女,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王毛、王保群、王翠玲、王翠萍与王长庆、王亚伟、王苏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亚伟有财付通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亚伟在财付通账户[email protected]内存款119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新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