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王毛,男,汉族,1949年12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王保群,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王翠玲,女,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王翠萍,女,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王长庆,男,汉族,1956年12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王亚伟,男,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王苏亚,女,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王毛、王保群、王翠玲、王翠萍与王长庆、王亚伟、王苏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亚伟有财付通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亚伟在财付通账户[email protected]内存款119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新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