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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4执1198号

曹建兵与淮安中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建兵;淮安中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24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曹建兵,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淮安中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建兵与被执行人淮安中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24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淮安中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建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2018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8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3、2018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4、2018年6月2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尊敬

审判员  郭 胜

审判员  纪永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