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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1061号

晏某丽与甘某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晏某丽;甘某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11061号

原告:晏某丽,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甘某志,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晏某丽诉被告甘某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2018年12月14日,原告晏某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晏某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某丽承担。

审判员 潘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尧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