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11061号
原告:晏某丽,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甘某志,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晏某丽诉被告甘某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2018年12月14日,原告晏某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晏某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某丽承担。
审判员 潘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尧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