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05民初1298号
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财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0030501696。
法定代表人:常运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学,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旭,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传玲,女,197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诉被告朱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珊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