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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23行审123号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伟、丁红林计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伟;丁红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923行审1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城**。 法定代表人熊栋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志辉,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曾伟,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丁红林,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化县征决字[2015]第X17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补齐资料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曾伟、丁红林夫妇于2015年1月4日在益阳市中心医院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法多生育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0472元,该决定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上述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安化县征决字[2015]第X17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祥云

审 判 员  陈献花

人民陪审员  龚俐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园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