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81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黄动员,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
被执行人:曾郑财生,男,汉族,居民,原住漳平市。
被执行人:吕小玩(系被告曾郑财生妻子),女,汉族,居民,原住漳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动员与被执行人曾郑财生、吕小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曾郑财生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88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志 平
审 判 员 张 亚 平
代理
审判员 卢 炎 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连莎莎(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