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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8执726号

王运海、刘长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运海;刘长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8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王运海,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刘长勇,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运海与被执行人刘长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长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刘长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限制高消费;3、于2018年4月14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12月9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刘长勇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4、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汲留杰

审判员 叶杨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