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民初3679号
原告:王长华,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向忠林,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王长华诉向忠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王长华负担。
审判员 钟昌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治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