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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3679号

王长华与向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长华;向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民初3679号

原告:王长华,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向忠林,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王长华诉向忠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王长华负担。

审判员  钟昌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治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