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24民初4266号
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长江路与丝绸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1441727W。
主要
负责人:陈西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良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徐保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与被告徐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晓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海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