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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04执102号之二

齐梅红、翟俊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齐梅红;翟俊业;万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04执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齐梅红,女,汉族,1964年07月0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翟俊业,男,汉族,1942年09月01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万美荣,女,汉族,1953年03月0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美红与翟俊业、万美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美红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04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