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04执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齐梅红,女,汉族,1964年07月0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翟俊业,男,汉族,1942年09月01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万美荣,女,汉族,1953年03月0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美红与翟俊业、万美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美红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04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