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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601民初6590号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2601民初6590号

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江佑生态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伦,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廷清,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合权,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于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13元,由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芸芸(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