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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刑更3120号

谢丽青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当事人
谢丽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刑更3120号罪犯谢丽青,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丽青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湘01刑更1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8年1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丽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7个表扬余考核分343分,罚金五十万元已经缴纳五万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丽青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丽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9日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显  雄

审判员 旷  学  瑛

审判员 (院印)廖雯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志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