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1民初5107号
原告:白静,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居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郝树江。
被告: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米宏臣。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
委托代理人:张春明。
被告:遵化市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兰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 原告白静与被告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白静于2018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白静撤诉。 原告变更诉请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静负担。
审判员 王凤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栾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