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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7执1427号

刘仲任、刘恒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仲任;刘恒恒;李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7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刘仲任,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刘恒恒,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李旗,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汝南县。刘仲任与刘恒恒、李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7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1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4233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恒恒还款1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刘仲任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刘仲任撤回执行申请。本案诉讼费761元、执行费535元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7执1427号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