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7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刘仲任,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刘恒恒,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李旗,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汝南县。刘仲任与刘恒恒、李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7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1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4233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恒恒还款1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刘仲任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刘仲任撤回执行申请。本案诉讼费761元、执行费535元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7执1427号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