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302执1065号
被执行人:姜化英,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本院在执行姜化英罚金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30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姜化英应缴纳罚金1000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化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化英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成
审判员 吕昌斌
审判员 翟至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金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