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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02执1776号

刘新冰、李卫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新冰;李卫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执1776号

申请人:刘新冰,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李卫昌,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 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安乐巷街38号。 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495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新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新冰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502执177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