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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2民初6799号

6799赵林美与张洪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林美;张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6799号

原告:赵林美,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张洪涛,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美与被告张洪涛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玉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倪伽任

书记员张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