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6799号
原告:赵林美,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张洪涛,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美与被告张洪涛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玉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倪伽任
书记员张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