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终2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全山,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茂,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志远,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杨,男,1988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全山因与被上诉人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全山于2018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周全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全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周全山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上诉人周全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丰愷
审 判 员 洪齐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