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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民终2888号

周全山与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全山;杨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终2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全山,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茂,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志远,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杨,男,1988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全山因与被上诉人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全山于2018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周全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全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周全山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上诉人周全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丰愷

审 判 员 洪齐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