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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民初386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王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初38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住湖北省随州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北方新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25元退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 艳

审判员 何玉山

审判员 韩 韬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