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404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董业海,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
申请执行人:田靖,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
被执行人:孙光辉,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董业海、田靖与被执行人孙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峄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光辉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董业海、田靖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冻结被执行人孙光辉的工资(每月保留1000元生活费)至130000元止。本院于2018年7月4日责令被执行人孙光辉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孙光辉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光辉处以拘留十五日并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4日、2018年12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光辉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于2018年8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光辉的房产信息,于2018年7月24日-25日调查了被执行人孙光辉的财产收入情况。申请执行人董业海、田靖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孙光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孙光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峄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董业海、田靖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孙光辉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宪
审判员 孟凡军
审判员 刘国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化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