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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2执1475号

董绍华、常明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绍华;常明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董绍华,男,汉族,1962年6月3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常明喜,男,汉族,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董绍华与常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2执147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祯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