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2执5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韩建军,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秦振西,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韩建军与秦振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豫120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振西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秦振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责令被执行人秦振西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韩建军支付借款85000元,利息7559.18元,迟延履行金580.13元及诉讼费2054元的义务,并已将秦振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8月29日、2018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实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秦振西有少量银行存款且已实施冻结,其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金融类理财产品。通过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振西有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实地查找,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出具了被执行人秦振西长期不在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秦振西户籍地之外的确切下落。致本院对被执行人秦振西已决定拘留而未能实施,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秦振西采取了临控措施。现被执行人秦振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秦振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人约谈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建海龙
审判员 聂新明
审判员 王丽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琛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