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4刑更2627号罪犯跑长尔黑,男,1971年6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普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跑长尔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6月4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2015年4月1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8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跑长尔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跑长尔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跑长尔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跑长尔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龚新柱
审判员 邱开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 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