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辽0111刑初604号

王某等人赌博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王某;梁某;刘某;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11刑初604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女,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滕龙,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8)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梁某、刘某、鲍某犯赌博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爱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梁某、刘某、鲍某及其辩护人滕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王某、梁某与刘某经共谋,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沈阳南方谷物有限公司院内某房间非法设立“六合彩”赌博窝点,共同作为“六合彩”庄家,通过电话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以“六合彩”赌博网站公布结果为依据对参赌人员进行赔付。 2016年,被告人鲍某组织多人参与非法“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将接受的赌资一并报给被告人王某、梁某和刘某。被告人王某、梁某和刘某根据被告人鲍某报号的赌资金额,按比例给付被告人鲍某返点钱。至案发时,被告人鲍某接受“六合彩”参赌人员郑某、刘某等人赌资合计人民币13.6万余元。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梁某和刘某多次接受被告人鲍某的“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梁某、刘某在苏家屯区沈阳南方谷物有限公司院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鲍某在苏家屯区雪柳街60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禹某、刘某、王某1、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梁某、刘某、鲍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已构成赌博罪。检察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梁某、刘某能够自愿认罪,故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辩护人关于鲍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鲍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被告人鲍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景秋

审 判 员  曲 宁

人民陪审员  王梦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 员代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