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李发生,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郑绍文,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黄文敏,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生与被执行人郑绍文、黄文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发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谢玉迁
审判员 冯华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