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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1496号

李发生申请郑绍文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发生;郑绍文;黄文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李发生,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郑绍文,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黄文敏,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生与被执行人郑绍文、黄文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发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谢玉迁

审判员 冯华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