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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431刑初148号

吉火吉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吉火吉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3431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火吉吉,男,彝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昭觉县。2013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吉火吉吉被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吉火吉吉拒不到案,被句容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9月2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 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诉刑诉﹝2018﹞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火吉吉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火吉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吉火吉吉伙同吉火某伟(已判决)窜至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分别进入被害人洪某、朱某梅、马某和范某家中实施盗窃。共窃得笔记本电脑3台,苹果手机一部,现金约900元人民币,其中在被害人范某家中未窃得财物。经江苏省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得财物及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4800元。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吉火吉吉被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吉火吉吉拒不到案,被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吉火吉吉被昭觉县公安局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吉火吉吉于2013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吉火吉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受案登记表,二份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四被害人住房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刑满释放证明书,(2013)园刑二初字第0164号刑事判决书,(2014)句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吉火吉吉基本人口信息表,被害人洪某、朱某梅、马某和范某陈述,同案犯吉火某伟供述,被告人吉火吉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火吉吉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48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吉火吉吉于2013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吉火吉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火吉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瓦其拉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