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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6451-2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6451-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 负责人李宁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勇。 委托代理人张权。 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理字[2018]2003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8)陕0112行审45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王娟丽等5人工资58723.48元及赔偿金,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781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后获悉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明路8号两宗土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我院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函复我院职工工资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等问题,在拍卖土地公告中特别注明了买受人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现买受人陕西竹园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予以确认。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范 江 执行员 李小勇 执行员 谢 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薇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