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24民初2081号
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东信用社,住所地武平县武东镇富民路**。
主要
负责人:凌育明,主任。
被告:王增明,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谢莉,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东信用社与被告王增明、谢莉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东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东信用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永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 芸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