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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71行终817号

朱亚权与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当事人
朱亚权;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71行终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亚权,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云朋(上诉人之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行者商贸街**。 负责人王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毅毅,该街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立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亚权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者街办)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2行初14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朱亚权是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白庙村村民,其户在该村有住宅一院。为实施西安市秦汉大道临潼段东段工程建设,涉及该段区域内的村民的房屋需要依法进行征收,朱亚权的房屋也被行者街办确定为征收的对象。因行者街办与朱亚权就房屋征收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行者街办于2018年7月5日向朱亚权作出《通知》并向朱亚权依法进行送达。朱亚权收到上述《通知》后,认为该《通知》作出程序违法,严重影响了其生活、生产,故诉至原审法院。另查明,朱亚权的房屋并未拆除,其仍在该房屋内居住和生活。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的争议焦点是被诉《通知》是否对朱亚权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本案中,行者街办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被诉《通知》,仅是在行者街办与朱亚权就其房屋征收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下,行者街办为了秦汉大道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依据朱亚权房屋丈量结果,将朱亚权户房屋征收拟安置补偿的标准、权利救济方式及法律规定的未达成协议房屋如何拆除的法定程序的程序性告知,属于房屋征收程序中的过程性告知和督促行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对朱亚权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朱亚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朱亚权。 上诉人朱亚权上诉称,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涉案《通知》的内容主要针对上诉人现住房屋的征收拆迁事宜,已经明确提出对上诉人房屋进行征收评估,要求上诉人接受评估结果,并可以对该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否则房屋将被强制执行拆除,被诉《通知》已经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被上诉人作为临潼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法律授权的征收实施主体,无权作出被诉《通知》,该行为违法;3.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申请公开涉案征收房屋拆迁的政府信息,却被告知不存在此类信息,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作出被诉《通知》违法;4.被诉《通知》中载明可以对该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原审裁定否认该事实错误;5.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行政裁定书》;2.依法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行者街办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诉《通知》载明:朱亚权,根据秦汉大道征地拆迁文件和评估公司丈量结果,经过核算:该户产权置换面积390m2,赔偿补偿资金135714元……如对此补偿有异议,请于2018年7月10日前提出行政复议……如未提出行政复议,拆迁单位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建设协调指挥部关于印发西安市秦汉大道临潼段东段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秦汉指发【2014】1号)文件第二十八条……将相关资料按程序递交临潼区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原审期间,被上诉人自认是其与其他被征收村民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二审期间,被上诉人自述其并非拆迁单位,亦不清楚拆迁单位是谁,仅是配合临潼区人民政府做好征收的宣传、通知工作。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要求其提交临秦汉指发【2014】1号《通知》、本院要求其核实拆迁单位身份的要求,均未回应。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通知》是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承认上诉人系西安市秦汉大道临潼段东段建设工程的被征收人。征收过程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以作出被诉《通知》的方式,向上诉人告知其房屋的征收补偿金额,并告知其对该情况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通知》包含了征收补偿的具体事项,具有征收补偿决定是实质属性,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上诉人对此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为被诉《通知》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2行初14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定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睢 涛

代理

审判员  周玲玲

代理

审判员  宋一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