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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2执1540号之一

赵登科、李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登科;李纺;李建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登科,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李纺,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李建依,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赵登科与李纺、李建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依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