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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7执1236号

乔银、柴四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银;柴四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7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乔银,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柴四清,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乔银与柴四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727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0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140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柴四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没有查到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制裁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7执12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和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智勇

审判员  罗永成

审判员  叶 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雷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