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晋08民终3791号

永济市虹光养老院与孟刚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刚刚;永济市虹光养老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民终3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刚刚,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济市虹光养老院,住所地永济市涑水西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保学,养老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骏里,永济市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孟刚刚因与被上诉人永济市虹光养老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8)晋088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按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确认的地址以法院邮政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未按法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孟刚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孟刚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山平

审判员  毛松伟

审判员  靳 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褚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