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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27财保63号

马高娃、马枭雄等与王飞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马高娃;马枭雄;马春英;王飞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627财保63号

原告:马高娃,女,汉族,1993年4月4日出生,住唐县。

原告:马枭雄,男,汉族,1998年2月28日出生,住唐县。

原告:马春英,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唐县。

被告:王飞飞,男,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住曲阳县。原告马高娃、马枭雄、马春英于2018年12月5日提交起诉材料,请求依法保全被告王飞飞所拥有的冀F×××**小型轿车。(该车现价值约10万元)。本院予以登记立案,案号为(2018)冀0627财保63号,当庭开具“交纳保全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须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保全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保全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保全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苑增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二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