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82民初3180号 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 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华,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想喜,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被告吴显军(吴想喜之夫),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想喜、吴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建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邱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