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新2327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岳玉芬,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董家湾小区**楼****。
申请执行人:董生虎,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董家湾小区**楼****iv>
被执行人:黄璞,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郭开先家属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黄大齐,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满城南路祥和小区**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路民主巷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岳玉芬、董生虎与被执行人黄璞、黄大齐、吉木萨尔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27民终1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玉芬、董生虎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璞、黄大齐、吉木萨尔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即:借款本金3119000元及利息381000元,案件受理费43729元,执行费38055元,合计:358178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木萨尔县环南二区乌奇公路南川渝大厦1幢1-1商品房,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短期内无法变现,经与申请执行人岳玉芬、董生虎协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新2327执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国
审判员 付国山
审判员 蔡 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睢海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百度搜索“”